VOCs治理始于1997年頒布的《大氣污染綜合排放標準》,其限定了33種污染物的排放限值。隨后,國務院、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、工業及信息部、財政部、住房城鄉建設部、能源局及國家生態環境部等頒布了一系列的法律、法規要求和規范VOCs治理工作,包括:2010年5月國務院頒布的《推進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工作改善區域空氣質量的指導意見》,2012年9月頒布的《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十二五規劃》,2013年5月頒布的《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》,2013年9月頒布的《重污染過程預警應對工作開展》和《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,即大氣國十條》, 2014年4月頒布的新《環境保護法》,2015年8月頒布的新《大氣污染防治法》,2016年7月頒布的《重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削減行動計劃》以及2017年9月頒布的《十三五揮發性有機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》等。此外,多行業、多省份以及部分地市級城市也頒布了多個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,對VOCs 收集、VOCs治理技術及VOCs排放標準均做了規定和規范。
一、多考察VOCs治理
VOCs治理應該包括兩部分: 一部分是從源頭上控制,也就是減少在生產過程中少使用揮發性的原材料;二是不可以避免的,要從排放標準上來控制。
在VOCs治理技術上,選擇應該遵循三個層面:一是目標層面,二是準則層面,三是方案層面,即在最終目標的基礎上,考慮實現目標的各個中間環節,選擇解決最終問題的方案、措施及實現途徑等。以國家大氣綜合排放標準或行業大氣排放標準(以及地方大氣排放標準或地方行業標準)為處理目標,考慮多因素(包括技術因素和經濟因素
)的情況,根據具體應用環境選擇合適的治理技術(包括復合治理技術)。
二、光解光催化使用時的注意事項
光解光催化技術因具有占地面積小、應用范圍廣、運行成本低、設計投資少、不產生二次污染等優勢已被廣泛應用在低濃度VOCs廢氣治理中,特別是化工廢氣、制藥廢氣、養殖業廢氣以及生物法廢水治理過程中產生的臭氣等。利用光解光催化技術治理VOCs廢氣時,把握好核心技術關鍵因素,其在實際工程應用中是切實可行并且長久有效的。